山季倫為荊州,時出酣暢。人為之歌曰:“山公時壹醉,徑造高陽池。日莫倒載歸,茗艼無所知。復能乘駿馬,倒箸白接籬。舉手問葛強,何如並州兒?”高陽池在襄陽。強是其愛將,並州人也。
凡为位,非亲丧,齐衰以下,皆即位哭尽哀,而东免绖,即位,袒、成踊、袭,拜宾反位,哭成踊,送宾反位,相者告就次。三日,五哭卒,主人出送宾;众主人兄弟皆出门,哭止。相者告事毕。成服拜宾。若所为位家远,则成服而往。齐衰,望乡而哭;大功,望门而哭;小功,至门而哭;缌麻,即位而哭。哭父之党于庙;母妻之党于寝;师于庙门外;朋友于寝门外;所识于野张帷。凡为位不奠。哭天子九,诸侯七,卿大夫五,士三。大夫哭诸侯,不敢拜宾。诸臣在他国,为位而哭,不敢拜宾。与诸侯为兄弟,亦为位而哭。凡为位者壹袒。所识者吊,先哭于家而后之墓,皆为之成踊,从主人北面而踊。凡丧,父在父为主;父没,兄弟同居,各主其丧。亲同,长者主之;不同,亲者主之。闻远兄弟之丧,既除丧而后闻丧,免袒成踊,拜宾则尚左手。无服而为位者,唯嫂叔;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。凡奔丧,有大夫至,袒,拜之,成踊而后袭;于士,袭而后拜之。
初,熒惑入太微,尋廢海西。簡文登阼,復入太微,帝惡之。時郗超為中書在直。引超入曰:“天命脩短,故非所計,政當無復近日事不?”超曰:“大司馬方將外固封疆,內鎮社稷,必無若此之慮。臣為陛下以百口保之。”帝因誦庾仲初詩曰:“誌士痛朝危,忠臣哀主辱。”聲甚淒厲。郗受假還東,帝曰:“致意尊公,家國之事,遂至於此!由是身不能以道匡衛,思患預防,愧嘆之深,言何能喻?”因泣下流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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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,上老老而民兴孝,上长长而民兴弟,上恤孤而民不倍,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。所恶于上,毋以使下,所恶于下,毋以事上;所恶于前,毋以先后;所恶于后,毋以从前;所恶于右,毋以交于左;所恶于左,毋以交于右;此之谓絜矩之道。《诗》云:“乐只君子,民之父母。”民之所好好之,民之所恶恶之,此之谓民之父母。《诗》云:“节彼南山,维石岩岩。赫赫师尹,民具尔瞻。”有国者不可以不慎,辟,则为天下僇矣。《诗》云:“殷之未丧师,克配上帝。仪监于殷,峻命不易。”道得众则得国,失众则失国。
石崇每要客燕集,常令美人行酒。客飲酒不盡者,使黃門交斬美人。王丞相與大將軍嘗共詣崇。丞相素不能飲,輒自勉強,至於沈醉。每至大將軍,固不飲,以觀其變。已斬三人,顏色如故,尚不肯飲。丞相讓之,大將軍曰:“自殺伊家人,何預卿事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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